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培訓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培訓工作,規范辦班行為,提高培訓質量,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農業部培訓班管理暫行規定》(農人發〔2014〕8號)等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院屬各單位及院機關(除特別說明外,以下簡稱“各單位”)培訓班的分類、審批和管理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舉辦培訓班應當本著服務漁業、確屬必要、厲行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嚴格實行計劃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規范培訓經費管理。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四條 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院培訓班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制度。根據經費來源,院培訓班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培訓班:指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班,包括5小類培訓班:
1.以院名義面向院本級和全院干部職工舉辦的培訓班,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審批;
2.以院名義面向全國農業系統舉辦的業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班,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審批;
3.院屬各單位面向本單位干部職工舉辦的培訓班,報院審核,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備案;
4.院屬各單位面向全國農業系統舉辦的業務管理培訓班,報院審核,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備案;
5.院屬各單位面向全國農業系統舉辦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院屬各單位審核,報院備案。
(二)第二類培訓班:指各單位使用非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班,其中以院名義舉辦的培訓班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審核,院本級組織實施;院屬各單位舉辦的培訓班報院審批,農業部部科技教育司備案,各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單位于每年10月底前申報下年度舉辦培訓班計劃,其中,院屬各單位通過院公文系統報院,院機關各處室及業務機構提交院人才工作處。院人才工作處匯總、初審,財務處審核后提交院常務會審議。
第六條 院人才工作處按照分級審批管理制度,將經院常務會審議通過后的培訓班計劃報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和科技教育司審批、備案。
第七條 各單位在院系統內、外部舉辦的培訓班且不發生培訓費的,不執行上述培訓班審議程序。
第三章 辦班管理
第八條 培訓班舉辦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后的年度培訓計劃和有關規定,并提交印發培訓通知。
第九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培訓班,培訓內容、對象、時間、地點和經費來源原則上不得更改,執行中確因特殊原因需做出調整的,或者舉辦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培訓班,按照分級審批管理制度要求,以院名義舉辦的培訓班調整需報部審批,以院屬單位名義舉辦的培訓班調整需報院審批或報部備案。未按規定程序批準,不得計劃外舉辦培訓班。
第十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一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二條 各部門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三條 實行培訓質量評估和總結制度。培訓舉辦單位應加強學員管理,強化學風建設,建立健全培訓質量評估制度,并對評估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形成評估報告。根據分級審批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各單位應當將本年度舉辦的培訓班通知、課程表、教學質量評估報告、參訓人員名單、全年培訓總結等材料報相應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章 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結賬
第十四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用費。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五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費和講課費 |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
合計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如培訓班標準國家出臺新規定,從其規定。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六條 舉辦第一類培訓班的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舉辦第二類培訓班,可向學員收取培訓費,收費標準參照綜合定額標準。嚴禁超范圍、超標準支出收取培訓費。
第十七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第十九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監督和紀律
第二十條 培訓班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工負責同志負直接領導責任,直接負責同志負具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院人才工作處、財務處、監察和審計處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執行培訓計劃和經費支出范圍及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責令書面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辦班的;
(二)未經批準,與院系統外的單位聯合辦班或轉讓第三方承辦培訓班的;
(三)以辦班名義組織公費旅游或進行其他與培訓無關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到國家明令禁止的21個風景名勝區辦班的;
(五)違反經費管理規定向學員收取培訓費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舉辦的各類涉外培訓班,按有關審批程序規定報批。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院人才工作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