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蘇省海洋與漁業部門獲悉,為保護全省水產種質資源,維護水產種質資源生存環境,江蘇省出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該細則明確,禁止在34個保護區內從事圍湖造田、圍填海工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將退出捕撈養殖。
作為全國唯一同時擁有江河湖海的省份,江蘇省已建成各類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34個,數量及規模處于全國前列。細則明確,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并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涂及其毗鄰的島礁、陸域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細則將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核心區包括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重點保護水生生物物種、水產養殖品種的原種、具有特殊生態保護或者科研價值的生態系統等主要保護對象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長繁育場所;實驗區指核心區以外的區域。經批準設立的保護區,應當將保護區的名稱、位置、范圍和主要保護對象向社會公布,明確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的保護區建設,有計劃地組織保護區范圍內的捕撈、養殖等其他生產活動逐步有序退出。通過財政專項資金、生態補償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渠道,加大對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投入,管理資金用于保護區的漁民補償,資源監測、評估、保護和生態修復等。
細則規定,禁止在保護區內從事圍湖造田或者圍填海工程,禁止新建排污口等破壞或者危害保護區環境和資源的設施等。在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筑壩、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者在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關科研機構或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保護區影響的專題論證報告,提出保護和補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