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從《江西省湖泊保護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此《條例》1日起實施。《條例》明確江西湖泊保護要建立名錄保護制度,并實行湖長制。
與河流相比,湖泊生態有水域較為封閉、水流相對緩慢、易受污染且自我修復能力弱等特殊性。江西省水利廳有關負責人說,由于長期沒有專門的立法保護,加之公眾保護意識淡薄,江西湖泊面臨著數量減少、面積萎縮、水體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等嚴峻形勢。
《條例》的實施是作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江西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打造“河長制”升級版的重大舉措。
為防止在湖泊立法中出現保護對象指向不明、實踐中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條例》規定,江西湖泊保護實行“名錄制度”,境內的天然湖泊、城市規劃區內的人工湖泊、作為飲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都應當列入湖泊保護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