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主要成員國有菲律賓、新加坡等10個東南亞國家。東盟國家大多為發展中國家,其海洋生態系統既為沿海社區提供了生計,又不斷受到粗放型開發活動的影響。因此,如何在借助海洋實現生存發展的同時,又保障海洋生態環境,東盟國家做出了積極探索。
拓展多向度的海洋環境合作。東盟10國除了老撾是內陸國,其他國家均瀕臨海洋。東盟各國地理位置毗鄰,開展環境合作,尤其是海洋生態環境合作乃是大勢所趨。東盟環境合作始于1978年,其總體決策由東盟環境部長會議負責。自1994年以來,東盟環境部長會議就東盟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討論與協商,達成了《東盟環境教育行動計劃》《有關可持續發展的雅加達決議》《東盟2020年遠景規劃》等一系列協議、計劃、宣言等約束性文件,形成東盟環境合作的制度架構。至今,東盟已經初步建立了制度和功能較為完善的環境合作機制。
在海洋環境合作方面,東盟設立了專門的沿海和海洋環境工作組對海洋環境事務進行管理與協調。在該部門及東南亞海洋統籌部、東盟科學技術委員會海洋科學分會的努力下,東盟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區近海海域綜合管理體制,在生態旅游管理、生態保護區保護、海岸沼澤和海岸退化治理、海洋廢棄物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東盟除了強化自身框架內的環境合作機制,還注重與國際組織、區域外國家和地區開展合作,重視參與世界范圍資源潛力的分配。例如,東盟與歐盟開展了合作項目,在歐盟的資助下實施東盟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中心計劃,協調和組織各成員國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重視利益相關者參與,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作用。隨著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現代化與社會民主化的推進,東盟及東盟各國在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越來越重視利益相關者的參與,促進了海洋環境治理主體多元化。以菲律賓為例,為確保馬卡哈拉灣的可持續發展,該海灣周圍的12個自治市和兩個城市結成一個聯盟——馬卡哈拉灣發展聯盟。該聯盟積極開展涉及關鍵利益相關者的網絡活動,包括私營部門、非政府組織、公民和團體等,以鼓勵多領域、多部門開展合作。
自20世紀80年代起,東盟非政府組織迅速發展,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東盟各國政府也逐漸意識到非政府組織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視與非政府環保組織的合作。東盟各國當前對非政府組織的態度多傾向于接納與合作、互動,通過立法、給予行政職務、寬松的政策環境、財政支持等形式保障其合法地位,賦予其更大的話語權。
適當兼顧傳統漁民的合理開發權益。由于較為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海洋資源優勢,漁業是部分東盟國家海洋經濟的重要產業之一。然而,近年來由于過度捕撈現象嚴重,東盟地區水生動物數量急劇減少,水域環境退化,對漁業經濟的發展、海洋食品安全及海洋生態系統的維護都帶來不利影響。為促進漁業資源恢復,保持漁業開發與自然生產潛力平衡,東盟各國進行了積極努力與探索。如泰國制定了《漁業管理總體規劃(2009年~2018年)》,提出要擴大當地漁業保護區面積,促進水生動物繁殖,限制和禁止使用破壞性的捕魚方式。2012年,泰國漁業部與漁業協會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旨在支持和發展基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漁業,并將每年4月到6月設為休漁期。馬來西亞則通過制定措施,促進使用環保的捕魚設備,建立殘遺種保護區、季節性捕魚區,發展人工珊瑚礁等方式,力圖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印度尼西亞實行嚴格的漁業法律制度規范漁民活動,以減少破壞海洋生態現象的發生。
與此同時,東盟各國也注重通過立法、宏觀政策等保護傳統漁民的合理開發權益,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例如,在印度尼西亞新的海洋法中,提出對生計漁民免除稅收或費用繳納,并給予財政補貼支持;由于竿釣捕魚技術是較為生態環保的傳統捕魚手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避免誤捕,還增加了漁民就業,印尼政府正努力獲取國際支持,通過開展培訓等方式重振竿釣業。在越南、菲律賓、泰國等國,當地政府在嚴格規范漁業捕撈行為的同時,也注意兼顧小規模作業漁民的利益,向生計漁民提供財政、技術和場地支持,例如通過燃料補貼、貸款等幫助漁民進行漁船改造、修建漁港等。這些措施都不失為有益社會和生態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嘗試,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