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海洋大國,三面環海,陸地面積位居全球第二,還擁有37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加拿大海岸線長達24萬公里,占世界各國海岸線總長的25%,為世界之最。進入20世紀中后期,隨著工業化發展及沿海地區經濟水平的提升,加拿大近海尤其是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部分海域,面臨著海洋環境污染、近海生境與生態系統發生改變和破壞的威脅。為此,加拿大建立了以海洋環境治理法律為基礎、以海洋執法為手段、以預防性和可持續發展為原則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模式,有效推動了具有加拿大特色的海洋生態安全模式的發展,為國際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實踐提供了有益借鑒。
制定海洋發展戰略。2002年,加拿大水產海洋管理機構發布了《加拿大海洋戰略》。該戰略完善了加拿大漁業海洋制度,并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放于首要地位。加拿大政府又進行了一系列部署,例如2005年的《加拿大海洋行動計劃》《聯邦海洋保護區戰略》,2007年的《健康海洋引導計劃》,2009年的《我們的海洋,我們的未來:聯邦的計劃和行動》。
這些都是由加拿大政府海洋部門組織下發起,如《聯邦海洋保護區戰略》是由加拿大漁業和海洋部、環境部和公園局共同組織實施。該戰略是加拿大海洋發展的主要計劃,用于改善海洋氣候與海洋生態環境,加拿大政府對此實施了為期5年的扶持計劃。
健全海洋環境治理法律體系。加拿大的海洋立法有著悠久的歷史。1868年和1869年,加拿大先后頒布了《漁業法》和《沿海漁業保護法》,以此保護海洋漁業資源。1988年,加拿大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是其核心內容之一。1996年,加拿大頒布實施了世界上第一部綜合性海洋法律《海洋法》。《海洋法》是一部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為海洋生態保護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依據。
加拿大海洋生態安全相關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海洋污染治理相關法律。目前,加拿大《航運法》中包含了對海洋環境污染物的治理辦法;《漁業法》包含了海域內漁業的管理,禁止危害海洋生物多樣性的行為。
海洋傾廢管理相關法律。加拿大聯邦政府負責海洋傾廢物管理,尤其重視放射性物質對于海洋的危害。
漁業管理相關法律。總體而言,加拿大漁業法律體系具有多門類、多層次、多形式的特點。從層次和形式來看,除憲法中關于漁業管理的內容,還有議會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漁業與海洋部長發布的具體性、針對性的條例、規章,以及省級權力機關頒布的補充性地方性法規。此外,加拿大還簽署了一些與漁業有關的國際公約和漁業協定,與其他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有機聯系、統一完整的加拿大漁業法律體系。
推動海洋保護區的建設與發展。加拿大海洋保護區發展歷史悠久,早期主要是沿海各省建立的地方性海洋保護區。1911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建立了加拿大第一個海岸保護區——斯特克納省立公園。1923年,第一個聯邦級海洋保護區——維多利亞港候鳥禁獵區成立。1955年,加拿大建立了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海洋保護區——馬奎納海洋公園,標志著加拿大海洋保護區建設新時代的開始。1986年,加拿大聯邦公園管理局批準了《國家海洋公園政策》,1994年修訂為《國家海洋保全區政策》,并于2002年正式頒布《國家海洋保全區法》,目的在于保護海洋生物及其棲息地。
加拿大聯邦公園管理局將加拿大三大沿海及大湖地區劃分為29個“海洋區”,建立了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海洋保護區網絡體系。現階段該管理局已完成安大略省佐治亞灣五尋國家海洋公園和魁北克省圣勞倫斯海洋公園建設,并與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簽署了共同建設哈納斯國家海洋保育區的協議。
海洋保護區建設是加拿大海洋生態保護的核心內容,由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其中,聯邦政府一般負責候鳥、海洋生物和大多數溯河洄游性魚類以及低潮線以下領海與專屬經濟區海域的生境保護。
目前,加拿大聯邦海洋保護區網絡由三大核心計劃組成:一是依據《海洋法》建立的海洋保護區,主要用來保護重要的魚類與海洋哺乳動物棲息地、瀕危海洋物種、生物多樣性高的區域;二是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重點保護多種野生動物,包括遷徙鳥類與瀕危物種;三是國家海洋保育區,主要用來保護海洋自然與文化遺產。除了上述核心保護區外,具有海洋成分的候鳥禁獵區、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和國家公園也是聯邦海洋保護區網絡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