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美國商務部發布通知,對原產于中國的淡水小龍蝦尾肉作出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初裁。
2007年3月23日,上海Nowagain國際貿易有限公司(Shanghai Nowagai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美國商務部提交了撤銷復審的申請,并且沒有其他利害關系方要求對該公司進行新出口商復審,因此,美國商務部決定最終取消對該公司的新出口商復審。由于安徽同鑫水產食品有限公司(Anhui Tongxin Aquatic Product&Food co.,ltd)、景德鎮Garay食品有限公司(Jingdezhen Garay Foods co.,ltd.)和Huoshannewthree-gold食品貿易有限公司(Huoshannewthree-gold Food Trade co.ltd.)在調查期內沒有向美國銷售涉案產品,因此,美國商務部初步決定取消對上述3家公司的新出口商復審。
2006年10月30日,應中國出口商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淡水小龍蝦尾肉進行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立案調查。復審調查期為2005年9月1日~20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