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世界各國高度重視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紛紛通過立法和加強監督管理來規范養殖生產行為。現將日本的一些做法簡介如下。
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機構
目前,日本政府涉及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的管理機構有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等部門。各部門在管理職能方面各有側重。
食品安全委員會
日本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于2003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職能是對食品安全實施檢查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要求風險管理部門采取應對措施,并監督其實施。以委員會為核心,建立由相關政府機構、消費者和生產者等廣泛參與的風險信息溝通機制,對風險信息實行綜合管理。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最高決策機構,委員經國會批準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其下屬負責專項案件的檢查評估,專門調查會由200名專家組成,分為化學物質評估組、生物評估組和新食品評估組,分別指導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厚生勞動省
厚生勞動省設有醫藥食品局,醫藥食品局內設食品安全部,該部是食品安全行政部門的風險管理機構。其職責范圍是根據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風險評估,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殘留農藥等的規格和標準,并通過全國的地方自治體或檢疫所對食品加工場的衛生、食品(包括進口食品)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廣泛收集國民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農林水產省
日本農林水產省負責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的機構是水產廳和消費安全局。水產廳負責水產品的經營、加工與流通、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漁業生產的監督和管理等,側重于行業生產管理。消費安全局主要負責產品標識、價格對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用藥的使用、水產品生產過程風險管理和風險通報等,側重于消費者利益保護。農林水產省內還設立了“食品安全危機管理小組”,該小組主要由消費安全局負責食品安全的官員組成,其主要職能是制定并指導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對策。
水產養殖用藥的生產、銷售、使用規定
日本水產養殖用藥的生產和銷售,使用的法律依據是《藥事法》,有關規定如下:
新藥的注冊和生產
新藥注冊所需提供的資料:開發研制的動機,理化實驗資料,穩定性實驗資料,毒性實驗資料,安全性實驗資料,藥理作用實驗資料,吸收、分布、代謝實驗資料,性能實驗資料,臨床實驗資料和藥殘實驗資料。
批準新藥注冊的標準:有以下情況者均不得批準注冊,達不到該藥品應有的藥效、副作用大于藥效的藥品和不符合衛生保健要求的藥品。
漁藥的生產:日本《藥事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林畜牧水產用藥的生產由農林水產省評審,由農林水產大臣頒發生產許可證。
漁藥的銷售
在日本可以銷售藥品的有“藥店”和“藥品銷售業者”,“藥品銷售業者”分4類:一般銷售、藥品商銷售、指定銷售和特例銷售。
“藥店”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藥店可以銷售所有藥品,可以進行配藥。配備藥劑師的人數根據每天業務量決定,業務量每天每40件處方就需配備一名藥劑師。“一般銷售”的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可以銷售所有藥品,但是不得進行配藥,并且至少需要一名藥劑師。“藥品商銷售”的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不得銷售農林水產大臣指定的動物藥品,原則上不需要藥劑師,但是工作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藥品知識。“指定銷售”的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根據農林水產大臣制定的標準銷售各都道府縣知事指定的動物藥品,并且按照指定的銷售方法進行銷售,工作人員需要懂業務。“特例銷售”的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主要是在比較偏遠的地區,只能銷售都道府縣指定的藥品。
漁藥的使用
日本《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4款規定:“對于由于藥品使用不當、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用養殖水產品,農林水產大臣通過農林水產省令制定水產養殖用藥的使用標準”。據此,農林水產省制定了《水產養殖用藥指南》,規定了不同水產品、不同病癥的適用藥物、用法、用量和休漁期等使用標準,制定了對違反“使用標準”者的處罰原則,并規定使用抗生素、合成抗菌劑、驅(殺)蟲劑時要做使用記錄,指導廣大水產養殖用戶科學用藥。
農林水產省根據食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結合水產養殖用藥實際情況、國外用藥標準的調整以及國內新藥的上市等,不定期對該《指南》進行修改。現行的《水產養殖用藥指南(第19報)》是今年1月修改的。該指南認可的抗菌藥和抗生素共有26種、消毒劑兩種、驅(殺)蟲劑5種、維生素制劑11種、麻醉劑1種和疫苗9種。
另外,《藥事法》還規定,禁止使用未經許可藥物,即未獲得許可而作為藥物使用的化學藥劑,禁止個人進口藥品,禁止個人生產自己所養殖水產動物的藥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