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
日本政府涉及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的管理機構有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下屬的農林水產省等部門。2003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在日本內閣府設立一個對所有食品進行安全評估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期“公正地食品安全做出科學評估”。
從機構來講,日本政府對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管理是一個多頭管理地格局,但在管理職能方面又 各有側重。職能分工情況如下:
(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本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于2003年7月1日成立。該委員會主要職能:對食品安全實施檢查合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要求風險管理部門采取應對措施,并監督其實施;以委員會位核心,建立由相關政府機構、消費者、生產者等廣泛參與地風險信息溝通機制,對風險信息實行綜合管理。
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最高決策機構,委員經國會批準,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其下屬負責專項案件地檢查評估專門調查會由200名專家構成,分為三個評估專家組:化學物質評估組、生物評估組合新食品評估組。分別指導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二)厚生勞動省。厚生勞動省設有醫藥食品局,醫藥食品局內設食品安全部,該部是政府在食品安全行政部門的風險管理機構。其工作內容是根據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風險評估,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劑、殘留農業等的規格和標準;并通過全國的地方自治體或檢疫所,對食品加工場的衛生、食品(包括進口食品)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收集國民的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農林水產省。日本農林水產省負責水產品質量及衛生安全的機構是水產廳和消費安全局。水產廳負責水產品經營、加工與流通;資源保護、管理;漁業生產監督、管理等,是側重行業生產管理的機構。消費安全局主要負責產品標識、價格對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用藥的使用、水產品生產過程風險管理、風險通報等,是側重與消費者利益保護的機構。農林水產省內還設立了“食品安全危機管理小組”,該小組主要由消費安全局負責食品安全的官員組成,其主要職能是制定并知道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對策。
二、日本厚生勞動省2006年度對進口水產品的監督計劃
2006年3月31日,厚生勞動省向各檢疫所下達了關于實施“2006年度(2006年4月日-2007年3月31日)進口食品監測計劃”的通知(食安輸發第0331006號),確定了2006年度對進口畜牧水產品、農產品等的檢驗檢疫種類、項目、件數以及監測方法等、在此僅介紹與水產品有關的內容。
(一)一般監測品種、監測項目和抽檢件數
監測品種包括鰻魚、鮭鱒魚、牙鲆及其加工品;蝦類、魷魚、章魚及其加工品;貝類(不包括扇貝柱)及其加工品。
水產品(雙殼貝類、魚類、甲殼類等)、水產加工品(魚片、魚干。魚麋等;水產動物類冷凍品、魚類冷凍品;魚貝卵加工品)的檢測項目是抗生素等(指抗生素、殘留抗菌性物質等)、殘留農藥(有機磷類、有機氯類、和除蟲菊酯類農藥(pyrethroid)等)、添加劑、成分規格等(按成分規格中規定的細菌數、大腸菌數、腸炎弧菌、腸管出血性大腸菌o157等病原微生物、痢疾性貝毒和麻痹性貝毒)。
水產品抗生素、殘留農藥、添加劑和成分規格的抽檢件數分別是3107件、862件、295件和895件,共計5159件;水產加工品抗生素、殘留農藥、添加劑和成分規格的抽檢件數分別是4127件、267件、2267件和6041件,共計12702件。
(二)生食用魚類、貝類腸炎弧菌的檢測品種和監測時期
1、強化監測品種和檢測時期
強化檢測品種是2005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各檢疫所查出腸炎弧菌的食品,包括泰國產生食用蝦類、韓國產生食用蚶類和江珧類、印度尼西亞產蒸煮章魚。2005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未查出,但在2004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查出腸炎弧菌的韓國、中國和菲律賓產生使用海膽。另外,下述非強制檢測對象一旦查出有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出口國的該食品也將被列入強化檢測對象的范圍。
對以上強化檢測品種實施強化檢測的時期是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2、非強化檢測品種和檢測時期。
非強化檢測品種包括“食品、添加劑等標準”(1959年12月厚生勞動省告示第370號)中設定了標準的蒸煮章魚、蒸煮蟹(僅限不需加熱即可食用的)、生食用魚貝類、生食用牡蠣(僅限去殼牡蠣)和冷凍食品(僅限生食用冷凍鮮魚和貝類)。
對以上品種實施非強化檢測的時期是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3、抽檢件數
在實施強化檢測時期,2005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各檢疫所查出腸炎弧菌的泰國產生食用蝦類、韓國產生食用蚶類和江珧類、印度尼西亞產蒸煮章魚和非強化檢測品種一旦查出有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被列入強化檢測品種范圍的食品在進口時全部實施強化檢測;2005年度未查出,但在2004年度查出腸炎弧菌的韓國、中國和菲律賓產生食用海膽在進口時,對其50%實施強化檢測;對于在強化時期以外的強化檢測品種和非強化檢測品種的抽檢件數按照內容“二(一)”進行監測。
三、“肯定列表制度”實施后日本國內的狀況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魚今年5月29日正式實施。實施之前,日本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在各都道府縣巡回舉辦說明會,告誡國內水產品養殖戶在使用藥物時,要嚴格遵守現行《水產養殖用藥指南》,只要按照該指南規定的藥物、用法、用量、休藥期等用藥,就不會受到“肯定列表制度”中藥殘留標準的限制。
另外,日本對國外養殖水產品進行抽檢時,不是對“肯定列表制度”中的項目進行全檢,而是分別對每批樣品進行不同項目的檢測。所以,“肯定列表制度”的實施對其國內養殖戶影響不大。
四、產養殖用藥生產、銷售、使用的有關規定
日本水產養殖用藥的生產、銷售、使用的法律依據是《藥事法》,有關規定如下:
(一)新藥的注冊和生產
1.新藥注冊所需提供的資料:開發研制的動機;理化實驗資料;穩定性實驗資料;毒性實驗資料;安全性實驗資料;藥理作用實驗資料;吸收、分布、代謝實驗資料;性能試驗資料;臨床實驗資料;藥殘實驗資料。
2.批準新藥注冊的標準: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批準注冊:達不到該藥品應有的藥效;副作用大于藥效的藥品;不符合衛生保健要求的藥品。
3.漁藥的生產:日本《藥事法》第13條規定“農林畜牧水產用藥的生產由農林水產省評審,由農林水產大臣頒發水產許可證”。
(二)漁藥的銷售。
在日本可以銷售藥品的有 “藥店”和“藥品銷售業者”。“藥品銷售業者”分4類:“一般銷售”、“藥品商銷售”、“指定銷售”和“特例銷售”。
“藥店”營業執照都道府縣知事頒發,藥店可以銷售所以藥品,可以進行配藥,配備藥劑師的人數是根據每天業務量決定,業務量每天每40件處方就需配備一名藥劑師;“一般銷售”的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可以銷售所有藥品,但是不得進行配藥,至少需要一名藥劑師;“藥品商銷售”得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不得銷售農林水產大臣指定得動物藥品,原則上不需要藥劑師,但是工作人員需要有一定得藥品知識;“指定銷售”的營業執照有都道府縣知事頒發,根據農林水產大臣制定的標準銷售各道府縣知事指定的動物藥品,并且按照指定的銷售方法銷售,工作人員需要懂業務;“特例銷售”的營業執照由都道府縣知事頒發,主要是在比較偏遠的地區,只能銷售都道府縣指定的藥品。
(三)漁藥的使用
日本《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4款規定“對于由于藥品使用不當,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用養殖水產品,農林水產大臣通過農林數產省令制定水產養殖用藥的使用標準”。據此,農林水產省制定了《水產養殖用藥指南》,規定不同水產品、不同病癥的適用藥物、用法、用量、休漁期等使用標準,制定了對違反“使用標準”者的處罰原則,并規定使用抗生素、合成抗菌劑、驅(殺)蟲劑時要做使用記錄。指導廣大水產養殖用戶科學用藥。
農林水產省根據食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結合水產養殖用藥實際情況、國外用藥標準的調整以及國內新藥的上市等,不定期對該指南進行修改。現行的《水產養殖用藥指南(第19報)》時今年1月16日剛剛修改的。該指南認可的抗菌藥和抗生素共有26種、消毒劑兩種。驅(殺)蟲劑5種、維生素制劑11種、麻醉劑1種、一秒9種(詳見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編印的《水產養殖用藥指南(第二集)》)。
另外《藥事法》還規定禁止使用未經許可藥物(即未獲得許可而作為藥物使用的化學藥劑);禁止個人進口藥品;禁止個人生產自己所養殖水產動物的藥品。
五、日本市場食品衛生管理狀況——東京筑地市場衛生檢查所簡介
在東京筑地市場銷售的農林畜牧水產品來自全國甚至世界各地,時日本最大的食品批發零售市場,被稱為日本食品流通的樞紐。市場衛生監察所的任務就是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檢查市場上流通食品的衛生狀況,確保質量不合格食品“不進入市場”、“不流出市場”、“不在市場內進行加工”。其主要業務如下:
(一) 監督、指導。食品衛生監督員通過“凌晨監督檢查”和“通常監督檢查”確保市場的食品衛生,指導市場營銷人員提高食品衛生意識。生鮮水產品是凌晨進入市場,3點至5點期間拍賣。食品衛生監督員的“凌晨監督檢查”是確保拍賣前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拍賣結束后,一些貨物還要暫時在市場內保管或進行加工,衛生監督員通過“通常監督檢查”對其進行再次檢查。
(二) 實驗檢查。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產品立即進行實驗檢查。
1.細菌檢查。通常的細菌檢查主要是“細菌數”、“大腸菌群”“腸炎弧菌”和“沙門氏菌”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細菌進行檢查,夏季對生食水產品的“腸炎弧菌”進行重點檢查。
2.理化檢查。通過化學分析對食品添加劑使用正確與否、藥殘是否超標等進行檢查。同時對水銀、PCB等環境污染物的殘留進行檢查。具體見表3。
3.處置措施。對于不合格產品采取回收、禁止銷售等措施,并通知產地政府部門,對不合格的原因進行調查,防止再次發生。
(三) 調查研究。對產品細菌污染狀況進行調查,并且整理匯總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供給有關決策部門。
(四) 培訓。分別對市場內營銷產業者和一般消費者舉辦培訓班,一是提高營銷人員衛生意識,再就時及時向消費者提供市場食品衛生信息。
六.有關思考和建議
1.借鑒日本的工作經驗,加強我國漁用獸藥行業自身的監督管理。日本在漁用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方面完善的監管體制、理念和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盡快推進我國與國際接軌的漁用獸藥質量管理規范、完善漁用獸藥管理規范化管理制度,確保我國漁用獸藥行政管理、執法監督、質量檢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擺脫我國水產品進出口貿易處于被動局面的關鍵所在。
2.跟蹤了解日本每年對進出口水產品的檢測計劃。日本的財政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日本厚生勞動省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發布下一年度對進出口食品的檢測計劃,確定每年度對進出口畜牧水產品、農產品等的檢驗檢疫種類、項目、件數、檢驗方法等。了解該計劃,有助于我們在出口是有側重地進行質量把關。特別是檢測方法要盡量和對方保持一致,減少雙方檢測結果之間地誤差。
3.及時了解日本《水產養殖用藥指南》的動向。日本規定《水產養殖用藥指南》中所列藥品以外的藥品為禁用藥,允許使用的藥品和使用方法也根據國外用藥標準的調整以及國內水產養殖用藥研發情況不斷進行調整。并且明確只要遵照該指南用藥,就不會受到肯定列表制定的限制。及時把握該指南的動向,特別是對于出口日本的養殖水產品,不使用和日本允許使用藥品的有效成分不同的藥品,是避免藥殘事件發生的措施之一。
4.日本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是實施完全不同的檢測計劃和內容。對比日本2006年度進口水產品的檢測計劃和東京筑地市場衛生檢查所的工作內容可以看出,日本對國內產品的上市檢查比進口產品相當寬松的多。這一方面是因為日本認為國內產品從生產、加工到銷售各環節監管制定比較健全,從業者自律性強,信譽也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日本以確保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健康為借口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是為了在國際貿易中制造技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