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方向:建設多功能綜合性漁港
目前,韓國漁業年產量250萬噸,擁有海洋機動漁船8.7萬艘,漁業人口20多萬,漁民戶均年收入2.6萬美元(一戶約2.9人),漁民收入分別是農民收入的90%、城市工人收入的70%。近年來,韓國漁業也面臨著近海漁業資源減退,漁戶和漁業人口數量下降、老齡化程度嚴重等問題。據統計,韓國漁村50歲以上漁業勞力占總人數的62%,女性勞力數量增多。此外,隨著新海洋秩序的確立以及加入WTO后,如何進一步提高漁業經濟效益,增強其綜合競爭力,成為當前韓國漁業面臨的新挑戰。
結合當前漁業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新的形勢和要求,韓國提出了漁港今后的發展方向:加強對落后漁港的改善,加快國家投資漁港建設,提高完工率和漁港裝備水平;大力開發多功能的綜合性漁港,使漁業與休閑、療養、觀光旅游等事業聯系起來,進一步提升漁港的綜合實力。同時,配合漁港開發,逐步改善漁村生活環境,增加漁民收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逐步將城市勞動力引入漁村,進一步推進漁村、漁港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等。
以港富漁:提高漁港都市化進程
為了促進漁業經濟發展,韓國政府在以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加強污染防治,確保沿岸漁場環境,恢復漁業資源;重點發展水產養殖業,建立持久的遠洋漁業開發體制;調整漁業結構,強化管理機能,確立漁業秩序;完善流通體制,實現產品標準化以及健全科研與技術開發組織,強化漁民職業教育等。韓國政府支持漁業發展的投入很大,除為漁民提供比市價低一半的免稅柴油(每年116萬噸)、漁船政策性保險補貼外,在加強漁港建設與管理,提升漁港綜合實力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1.政府高度重視,漁港建設投入力度較大。韓國確定國家漁港、地方漁港建設規劃后,到2005年,規劃確定的105個國家漁港已經建設完成81個,完成77%,中央已經投資20273億韓元,完成總投資30762億韓元的66%;確定的308個地方漁港已經完成102個,完成33%,已經投資7573億韓元,完成總投資17290億韓元的44%。以大邊漁港建設為例,該港于1971年被指定為國家漁港,當地僅有漁業人口180戶(540人),其中專業漁民80戶(211人),有機動漁船72艘,主要捕撈魚是魚和魷魚,年產量7367噸,產值72.8億韓元。該港自1995年以來,中央建設投資累計達到了732億韓元,完成總投資1214億韓元的60%,形成59.3萬平方米的港池面積、東防波堤550米、西防波堤191米、碼頭1355米、護岸859米的漁港規模。目前,該港計劃用3年時間完成西防波堤69米及回填、疏浚、陸域設施等建設,計劃投資492億韓元。其中,中央投資299億韓元,地方配套28億韓元,民間投資陸域設施165億韓元。
2.法律法規健全,管理職責明確,效能較高。韓國在漁港規劃、設計、建設、工程監理、開發管理、日常維護等工作上,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依據,職權分工明確,責任到位。依據《漁村漁港法》等法律法規,漁港規劃由海洋水產部的有關部門負責,漁港設計由專門的設計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通過公開招標采取最低競標的方式委托建筑公司完成。漁港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漁港的分級由韓國海洋水產部和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沿港設施建設都向港口管理部門申請。港口執法由海洋警察局負責,漁船進出港必須向海洋警察派出所申報。港池疏浚等環保工作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漁港碼頭的服務性產業則由水協等民間組織運營。不同部門的職能單一,但分工相對明確,各單位、各環節溝通配合良好,形成完整的管理循環。
3.漁業社團組織實力強,漁民組織化程度高。韓國漁村漁港協會、水協等成立較早,并都依據相關法律開展工作,實力非常雄厚。漁村漁港協會成立于1987年,依據《漁村漁港法》并受海洋水產部委托,承擔漁村漁港建設、管理、國際交流等工作,先后派出18個代表團與日本、中國、歐盟等交流漁港建設管理經驗。水協源于1937年朝鮮漁業協同組合,1962年1月20日頒布《水協法》后,同年成立水協中央會,水協是韓國最大、影響力最強的社團組織,擁有銀行、批發市場、超市等,職員達8000多名,承擔政府委托的免稅柴油供應、漁船政策性保險等工作,幾乎所有韓國水產企業、漁民都是其會員。正是擁有這些組織機構完善、管理有序、服務能力強的社團組織,大大提高了漁民的組織化程度,在漁業生產、安全保障、后勤補給、信息服務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成為補充政府漁業管理的重要力量。
4.準確定位,積極謀劃漁港發展新思路。在韓國,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漁港都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們已不再單純地認為漁港僅僅是漁業產業的設施。對于漁港今后的發展理念,韓國政府和地方各界均取得了新的共識,那就是不能僅僅依靠發展漁業生產,而是要將漁業與休閑、療養、觀光旅游等事業聯系起來,大力開發多功能的綜合性漁港,增加漁業以外的收入,推進漁村現代化建設。
借鑒經驗:完善我國漁港建設體制
與韓國相比,我國在漁港建設和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漁港建設資金投入不足,漁港標準不高,維修養護資金長期短缺。雖然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財力增加,對包括漁港在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越來越重視,特別是1998年以來,我國漁港建設步伐加快,中央投入沿海一級漁港以上建設資金達15億元人民幣,但面對眾多長期得不到資金保障的漁港,以及迅猛發展的海洋漁業經濟,投資程度仍顯不足。與韓國國家漁港平均中央已經投資約250億韓元(約2.2億元人民幣)相比,我國政府投資最多,對保證漁船安全,帶動漁區經濟發展作用最明顯的沿海中心漁港,平均每個漁港中央只補助2500萬元,約占每個中心漁港總投資的50%,與韓國相差近9倍,卻要滿足800艘以上機動漁船停泊、避風和補給需要,投入與服務對象數量的綜合比較相差近100倍之多。
2.在漁港規劃、建設、審批、使用、管理和維護等問題上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除港口法、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少數法律法規外,我國漁港管理缺少漁港管理的專門法規,韓國的國家、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共同建設和管理漁港的體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造成很多工作不能做到位,漁港建設與管理的方式方法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不相適應。
3.漁業社團組織成立時間不長,力量比較分散,實力不強。政府委托的工作不多或委托工作難以有效完成,服務漁民的手段、能力和意識不足,在漁業企業和漁民中的影響力不強。
另外,我國目前的漁業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漁港建設規劃雖然考慮了以漁港建設帶動漁區小城鎮建設問題,但國民經濟分配格局的現狀難以滿足長遠需要,主要還停留在為漁業生產服務的初級階段。漁港建設與漁業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極大地制約了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建議我國政府加大政府投資漁港建設支持力度,保證漁港建設資金穩定增長,并盡快出臺統一的漁港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整合漁業社團組織力量,提高漁民組織化程度。